捌、轉學、轉科、借讀、重讀及休學、復學、輔導轉學補充規定

總 則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訂定之。

二、轉學得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依規定辦理。

三、轉科得公告轉科或申請轉科,依規定辦理。

四、學生非必要時不宜辦理休學,應輔導其轉學,如必要辦理休學,應依規定辦理。

五、學校應依「高中、高職及五專互轉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辦理學分抵免。

轉學、轉科

一、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及三年級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於開學前辦理。但三年級學生,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下學期申請轉學:

(一)因家長調職、家庭全部遷移,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故退學必須改變環境且經志願學校認可者。

(三)新近一年內自省外來臺持有入境證件及規定學歷證件者。

二、高中、高職、綜合高中、完全中學及五專前三年等學校肄業學生,得相互轉學。但以公立轉公立、私立轉私立為限。轉學生需依學年學分制訂定「高中、高職及五專互轉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辦理資格審核、科目學分抵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均需依名額、時限等規定辦理。並輔導其參加不及格科目、未修科目、不足學分之重補修,不及格學分太多,重補修有因難者,應輔導其轉入後降級重讀。

(二)一年級重讀生,可申請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如有本要點第一條所列各項原因之一必須轉學,並持有轉學證明文件而未能及時參加學校公告招收轉學考試者,在規定時限內仍有名額時,可受理申請轉學。

(三)學生因故轉學、休學、退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申請書或親自到校申請發給轉學、休學、退學之修業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四)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辦理轉學。

(五)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須組成審查委員會,依學年學分制精神審核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或職業性向輔導。

三、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外,各科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原核定新生名額為原則。

 

轉校、轉科學生抵免學分

一、抵免對象:

(一)轉學生。

(二)轉科生。

(三)重考入學生。

二、轉學生轉入二年級,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其轉入科別一年級最高限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其所轉入科一、二年級最高限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三、各科目修習學分(學時)之認定係以轉學(科)後之學校課程規定學分為主。

四、轉學(科)生應修滿轉入學校或類科應修總學分(學時)數,方准予畢業。

五、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者,可以抵免。其抵免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學時)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學時)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學時)數不同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1.原科目之學分(學時)數較轉入後多者,以後者學分(學時)數登記。

2.原科目之學分(學時)數較轉入後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目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學分(學時)補足。

六、轉學(科)生在轉學(科)考試科目及格者,轉入後得列為已修學分,但最多以八學分為限,應修而未修之科目,得在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七、轉學(科)生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非轉入學校或類科之應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學時)數計算,惟可抵免之學分(學時)數,至多以該學校或該類科應修學分(學時)總數為限。

八、重考入學新生或重讀生,其原已修習科目之學分(學時),得由學校酌予抵免。

九、凡高中、高職(含補校)或五專依規定相互轉入學生,除轉入高中、高職者,其第一學年(指高一上下學期)應修而未修之科目與學分,得以輔導自修方式認定外,其餘各年級之轉學(科)生之科目學分(學時)抵免,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轉學(科)生有關學分(學時)抵免採計,應於轉入註冊時一併申請處理,其抵免科目學分之審核,除共同科目由教務處指派專人審查外,專業科目則分別由有關類科科主任會同教務處共同審查。

十一、轉學(科)生其科目學分(學時)之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詳細註明「抵免」情形。

 

 

借讀

一、學生原住址為實施疏散地區或學生適應不良、參加集訓,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後於一週內連同全戶戶口名簿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二、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同立別,且以借讀一學期為原則,借讀學校需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超過一學期,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

三、儘量避免學期中途處分學生轉學。如經訓導會議通過必須處分學生離開學校且逾學期三分之一以上,基於愛護學生立場,應輔導學生至同性質、同科別、同立別有缺額之學校借讀(跨校選課),讀完該學期後,借讀學校應將定期考及平時成績送交原就讀學校處理,由原學校發給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重讀

一、學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轉學:

(一)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當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不及格學分過多,重修有困難者。

二、學生依下列規定重讀:

(一)同一學年重讀以一次為限。

(二)重讀同一學年時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應予免修。

(三)重讀時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

休學、復學、輔導轉學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休學至多兩學年),學校應核發給休業證明書。

二、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逾期以自動放棄及退學論。

三、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別就讀。

原肄業科別變更或停辦時,學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別肄業。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1.實習成績補修二次仍不及格者,應予輔導轉學或退學。

2.經本校訓育委員會評定並經校長核定應予退學者。

3.依據學生獎懲要點之規定,修業年限逾六年(含重讀、延修,不含休學)仍未修足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四)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者。

(五)因故申請退學者。

五、學生因故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得發給。

六、學校對學生因德行成績不及格達職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需輔導轉學時,應於可辦理轉學期限前以書面通知其家長,並輔導其轉學。

七、學生凡有異動者,應將事實換記於學籍表內。

八、對偽造學歷證件之學生,應予註銷學籍,不得發給有關學業之證明書。

 

成績與畢業

一、學生成績之考查悉依部訂職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及校訂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及學生德行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二、學生符合畢業規定者,學校依職業學校法發給畢業證書。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申請延修,或發給修業證明書。